2025年湖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报第5期
时间: 2025-09-15 15:07
2025年第49期
(2025年湖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报第5期)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25年9月15日
编者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和燃气管道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防范和减少燃气事故发生,近日,省燃气专班收集整理了一批涉气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典型执法案例,现以简报形式予以公布。请各地各单位以案示警,引以为戒,进一步强化执法处罚,形成有力执法震慑。
【案例一】
郴州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毁损
燃气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4月,湖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了郴州市骆仙路某小区弱电管网工程项目,随即展开施工。2025年5月7日11时53分,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挖掘机破土作业,挖破地下燃气管道,造成管道毁损和燃气泄漏。燃气公司维修人员随即到达现场开始抢修,并于当日13时完成修复并恢复正常供气。此次管道毁损造成该小区居民1125户、商业3户停气。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发生管道泄漏后协助进行了抢修,并赔偿了燃气公司的维修费用。
二、处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结果
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案例二】
永州市黄某某施工毁损燃气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4月初,永州市零陵区自来水公司临时聘请挖掘机师傅黄某某在零陵区潇水西路火车站前安置小区西侧进行户外自来水管道施工改造。2025年4月8日8时40分,黄某某在零陵区自来水公司未通知施工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挖掘机进行破土作业,挖破地下燃气管道,造成管道毁损和燃气泄漏。8时50分,燃气公司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开始抢修,14时10分完成修复并恢复正常供气。此次管道毁损造成湖南科技学院、零陵卷烟厂停气5小时,燃气公司进行维修的经济损失1.4万元,黄某某在发生管道泄漏后协助进行了抢修,并赔偿了燃气公司的维修费用。
二、处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三、处罚结果
永州市零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黄某某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案例三】
岳阳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毁损
燃气管道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4日20时20分,岳阳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南路与金家岭路交叉路口处,进行洞庭南路历史文化街区提质改造施工时,清理浮土过程中毁损岳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地下燃气管道(PE110),造成公安局家属区、印刷厂家属区、岳阳楼寄宿制实验学校、天岳山片区居民用户停气约三小时。
二、处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结果
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处罚,罚款5万1千元整。
【案例四】
长沙市赵某施工毁损燃气管道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日12时00分,当事人赵某,在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橘郡礼顿山46栋南侧花园挖下水管道时将燃气管道挖坏,燃气管道破损长度为0.5公分,造成燃气泄漏。事故发生后,燃气公司接报泄漏情况,迅速安排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完成修复并恢复正常供气。本次管道毁损造成该住宅区96户居民用户停气2小时。
二、处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结果
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赵某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案例五】
长沙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毁损
燃气管道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7月4日10时46分,长沙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接了南大桥社区改造项目的施工业务,在施工过程中将天心区赤岭路街道南大桥社区开小区39栋燃气管道挖断,造成燃气泄漏。事故发生后,施工人员联系了燃气公司维修人员进行紧急修复。该项目开工前已经制定了《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在施工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中所载明应履行的安全保护措施,在没有燃气公司派员到场指导的情况下贸然挖掘施工作业,造成燃气管道损毁。
二、处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结果
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