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湖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报第3期
时间: 2025-06-13 10:02
2025年第25期
(2025年湖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报第3期)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5年6月10日
编者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全面防范燃气事故发生,现将“曹*华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典型执法案例以简报形式予以公布。请各地各单位以案示警,引以为戒,进一步强化执法处罚,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形成有力执法震慑。
曹*华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2024年4月7日,益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曹*华在赫山区同升小区6栋*单元居民楼储存瓶装燃气。益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联合益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社区街道等赶赴案发现场进行调查,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一、基本情况
涉案人员曹*华系益阳*燃气有限公司送气工,在送气过程中,将门店换下来的余液收集储存在赫山区同升小区6栋*单元居民楼一楼,违法售卖给周边住户、商户。益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案发现场共查获液化石油气钢瓶20只,其中15公斤实瓶15只、12公斤实瓶3只、5公斤实瓶2只。储气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若发生燃气泄漏无法及时报警;未设置任何通风设施,若发生燃气泄漏极易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未配备任何灭火器材,若发生火灾无法在第一时间进行扑救。储气场与相邻的居民楼仅一墙之隔,且没有设置任何防火分隔措施,安全间距严重不足。
二、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涉案人曹*华未经依法批准和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倒灌等危险作业活动。储气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未设置通风设施,未配置灭火器材,未采用防爆型照明灯具、开关,地面未采用碰撞不产生火花材料,与周边居民楼安全间距严重不足,不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规范,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危险作业罪。
三、依法查处的情况
涉案人曹*华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2024年4月7日,益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时,对于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依法对涉案人曹*华储存燃气的场所作出了查封(扣押)决定书(益执查〔扣〕决字〔2024〕10003号),并依法查封(扣押)了相关设施设备。
涉案人曹*华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的规定,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2024年5月8日,益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有关规定,依法将本案移送益阳市公安局处理,目前益阳市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
四、执法要点
(一)强化证据固定,锁定违法事实。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到投诉后,联合住建、街道等部门赶赴案发现场,第一时间对案发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在依法调查的过程中,及时将案涉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查封扣押,送往就近的燃气站点进行封存,消除安全隐患,固定证据。
(二)做好行刑衔接,严厉打击犯罪。国务院印发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本案中,行政执法机关在行刑衔接平台填报相关信息的同时,派出专人积极与公安机关对接相关事项,依法依规移送相关证据。
(三)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本案探索建立了与公安机关有效的沟通协作机制,移送案件前进行初步沟通,听取公安机关对案件移送的意见和建议。案件移送时办理交接手续,填写移送材料交接清单,由双方接收人员签字确认,明确移送时间和材料内容。本案办理过程中,益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益阳市公安机关配合密切,建立案件协查机制,合力解决燃气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