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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 索引号:430S00/2023-03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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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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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工作,进一步压实各方建设主体责任,强化勘察质量全过程闭合监管,加快提升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3号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我厅起草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征求各单位修改意见,请于47日(星期五)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厅勘察设计处,电子版发至勘察设计处邮箱hnzjtsjc@163.com

联系人及电话:陈志新0731-88950075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3330

附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3号修改),全面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工作,进一步压实各方建设主体责任,强化勘察质量全过程闭合监管,加快提升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一)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是勘察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勘察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建设单位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原则,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开工建设,全面履行管理职责。要严格执行勘察发包承包法规制度,依法将勘察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并与勘察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勘察任务、工期、费用等内容。建设单位要科学合理确定勘察工期和造价,要加强履约管理,及时足额支付勘察费用,不得以低于勘察工作成本的价格委托勘察任务。严禁未勘察先设计、无设计先开工、边设计边施工等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二)严格实行建设单位旁站制。建设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运用信息化技术或委托专业单位及人员对勘察现场作业开展旁站监督,旁站主要对勘察工作专职人员配备、从业资格、履职情况及实物工作量进行监督,并留下现场见证记录或相关影像资料。建设单位要在勘察作业实施后及时登录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报项目基本信息,按项目勘察进度上传勘察相关原始记录,主动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三)加强过程验收资料档案管理。建设单位要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强化质量主体责任追溯。建设前期要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地下管网探测等原始资料,原始资料要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建设过程中要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勘察技术交底。竣工验收后要将勘察相关原始记录、勘察文件、验收资料进行数字化保存归档。

二、加强勘察单位质量管理

(一)完善勘察质量责任制度。勘察单位应在工程勘察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并对勘察成果文件质量承担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三级校审(校对、审核、审定)质量管控机制,校对、审核、审定应为不同技术人员签字,不得出现无责任人签字或跨栏签字及重复签字等现象。要明确单位法人代表、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校审人员、勘察设计人员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的质量责任范围。勘察单位法人应对本单位勘察质量负全部责任,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各有关人员依据职责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文件终身承担相应责任。勘察文件必须由勘察人员、注册执业人员、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单位法定代表人印章、资质专用章、注册执业人员资格专用章。

(二)强化勘察过程质量控制。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勘察有关标准规范,制定项目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和管理目标,建立内部闭环管控机制,做到勘察质量可溯源。要加强现场作业过程管控,外业作业人员应当在原始记录上签字,项目负责人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勘察单位应按勘察资质标准要求在我省区域内设置与资质等级和项目规模相匹配的土工实验室,要加强勘察试验、测试质量管控,根据工程要求和试验规程开展各类试验,保留试验记录。勘察单位要主动配合建设单位及时将地质调查、钻探、试验过程等勘察原始记录及时上传系统并留存备查。

(三)做好技术交底和现场服务。勘察单位编制的勘察文件要符合国家、省勘察文件编制深度相关规定,勘察文件未经施工图审查不得交付使用。通过施工图审查后,勘察单位应主动配合建设单位就勘察文件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勘察技术交底。要按规定参与施工验槽、基础分部分项验收、主体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为项目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三、建立健全勘察质量监管机制

(一)加强勘察过程质量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托系统加强勘察过程质量监管,确保地基基础质量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录系统收到建设单位申报的勘察项目后,应跟踪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将勘察原始记录上传系统,并纳入监管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外业现场随机抽查,重点检查钻孔数量、布点、深度等现场作业的规范符合性以及现场编录与土工试验记录的真实性,抽查发现原始记录不全、数据造假、上传不及时或未按规定勘察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成建设及勘察单位补充勘察,不予受理勘察文件施工图审查,并予以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快提升勘察监管信息化水平,要完善系统相关监管功能,全面推进勘察过程和市场联动监管,通过信息化技术强化联动机制,确保勘察质量监管全覆盖。

(二)严格开展勘察文件审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委托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要重点对勘察过程上传的原始记录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原始记录要字迹清晰、内容齐全并经相关责任人签字审定,并与最终的勘察报告文件进行比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发现勘察原始资料与勘察报告文件不符的,不予通过勘察文件施工图审查。

(三)加强勘察市场行为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托系统以项目为载体建立完善勘察企业库、人员库、信用库,动态对勘察企业资质、执业注册人员、技术职称人员进行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定期开展勘察企业的资质动态核查和勘察制度实施情况检查,重点将企业执业注册及技术职称人员管理、勘察质量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土工试验室设置等情况纳入监管范围,核查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并记入企业和人员信用。

(四)加大勘察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托系统定期对辖区内项目开展线上双随机、一公开勘察质量检查,检查项目比例不应少于1%。检查结果通过系统自动送达至负责项目勘察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检查结果后应及时处理,涉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超资质承接业务或出具虚假勘察文件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同步上传系统公示,并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勘察执法监督,发现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未按规定开展检查或未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的要向全省通报,督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职到位。

本通知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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