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第2批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22-040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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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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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关于发布第2批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湘建执函〔2022〕141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
第2批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我厅从各地执法案例中梳理了今年第2批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现予发布,供各地在燃气安全管理执法中参照。
附件:第2批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8日
附件
第2批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序号 |
案 由 |
案例1 |
餐饮企业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案 |
案例2 |
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调整供气量案 |
案例3 |
擅自拆除户内燃气计量装置案 |
案例4 |
燃气经营者未定期维护燃气设施 并按要求设置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案 |
案例5 |
生产经营单位擅自关闭 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设备案 |
案例6 |
未定期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案 |
案例7 |
燃气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案 |
案例1:餐饮企业使用燃气
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6日,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八一路燕山街检查时发现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八一路分店使用燃气但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三、处理结果
本案中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八一路分店使用燃气用于生产经营但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依法对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八一路分店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
擅自调整供气量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0日,XX燃气公司因设备维护和上游支线故障临时调整供气量,供气末端压力低于正常值,且未按照规定向燃气用户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导致浏阳市区大部分燃气用户无法正常使用燃气。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三、处理结果
本案中XX燃气公司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调整供气量,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XX燃气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擅自拆除户内燃气计量装置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8日,冷水江市燃气办和XX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盛世豪庭小区XX室户内燃气计量装置被拆除。经冷水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XX家居体验馆装修工人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拆除了户内燃气计量装置的情况属实,执法人员随即向XX家居体验馆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3月21日前整改到位。3月22日,经复查,XX家居体验馆未在限期内按要求整改到位。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三、处理结果
本案中冷水江市XX家居体验馆擅自拆除户内燃气计量装置,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在签收《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未在期限内按要求组织整改。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冷水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XX家居体验馆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燃气经营者未定期维护燃气设施
并按要求设置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8日,祁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XX液化气站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气站燃气管道生锈,且未设置燃气设施防腐、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管理人员未定期进行巡查、维修和维护,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燃气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本案中XX液化气站未设置燃气设施防腐、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未定期进行巡查、维修和维护,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祁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XX液化气站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生产经营单位擅自关闭直接关系
生产安全的监控设备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9日,平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XX液化气站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气站擅自关闭了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设备,具体时段为1月19日07:30至08:37。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三、处理结果
本案中XX液化气站擅自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监控设备,该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平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XX液化气站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未定期对安全设备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日,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XX液化气站开展安全检查中发现,该液化气站存在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监控、管道设施等安全设备未定期维护、保养等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该液化气站限期整改。4月6日,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整改复查时发现,上述问题尚未按要求整改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三、处理结果
本案中XX液化气站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安全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转,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在签收《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未组织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XX液化气站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7:燃气经营者未采取措施
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2日,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湘潭市XX燃气有限公司充装站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站存在20个燃气安全隐患问题;随后向XX燃气有限公司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1月2日,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再次进行安全检查时,该公司充装站仍存在管道安全阀未设置放散管等5个问题,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本案中湘潭市XX燃气有限公司充装站存在数量较多的安全隐患问题,在签收《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没有按要求整改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湘潭市XX燃气有限公司再次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