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25-042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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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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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湘财预〔2024〕261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
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人居环境局):
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州、省直管县市)2024年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万元,其中,公租房资金 万元,专项用于支持公租房筹集(包括新建、购买、改建、改造等);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 万元,专项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包括新建、购买、改建、改造等);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 万元,主要用于支持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C、D级危险住房,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的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上述住房的改建(扩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万元,专项用于支持列入2024年重点民生实事项目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具体详见附件)。上述资金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科目110类“转移性收入”02款“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58项“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具体使用范围和分配办法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综〔2022〕27号)有关规定执行。2024年,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相应纳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安排补助资金,统筹用于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各地应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确保完成202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各地应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加强资金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效益。
该项资金使用时,列市州、县市区支出,按用途分别填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06项“公共租赁住房”、08项“老旧小区改造”和10项“保障性租赁住房”,列政府预算支出经济科目“503机关资本性支出(一)”。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好补助资金,有序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时报送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市(州、省直管县市)绩效目标(见湘财预〔2024〕74号)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