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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市政工程关键人员履职提示四: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履职提示

      时间: 2025-05-28 14:57

    房屋市政工程关键人员履职提示四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履职提示

    一、必须持证上岗。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与项目工程类别相适应的学历。规模以上工程还应持有相应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或取得工程类相应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应专业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

    二、必须严格执行承发包制度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三、必须保障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合理的工期。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四、必须严格勘察设计管理。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严格执行施工图(含消防)审查制度,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送原审图机构审查。加强施工过程设计变更管理,不得以优化等名义违规进行变更。

    五、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在项目开工前申报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依法依规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按照相关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督促各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措施,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必须组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组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建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建设单位不具备人员委派条件的,可聘用专业机构或人员。

    七、必须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控制和管理。督促安措费投入到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商、供应商。

    八、必须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和验收标准,落实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按照规定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规定及时申请备案。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九、必须及时移交档案。必须建立工程质量资料分阶段归档制度,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督促项目参建责任主体按工程资料的编制要求编制归档,对各责任主体归档的资料进行验收,确保完整、准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十、必须落实质量保修责任。建立质量回访、满意度调查及质量维修制度,健全信访、投诉、纠纷协调处理机制,按照规定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责任义务,明确项目公司注销后,承续该项目质量保修责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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