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湖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报第1期
时间: 2025-03-27 16:40

2025年第13期
(2025年湖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报第1期)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25年3月26日
编者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全面防范和减少燃气事故发生,近日,省燃气专班收集整理了一批典型执法案例,现以简报形式予以公布。请各地各单位以案示警,引以为戒,进一步强化执法处罚,形成有力执法震慑。
【案例一】
永州市某燃气公司未对燃气设施定期安全
检查及公司监控未实现全覆盖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月6日,永州市东安县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燃气公司在2025年1月5日配送的135瓶液化石油气中只有2瓶落实了安全检查,安全生产监控管理缺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反映出该燃气公司安全生产“六化”落实不到位,尚未取消燃气用户“自提气”,未落实“送气上门一次、入户安检一次、宣传教育一次”的工作要求。检查该燃气公司安全生产相关视频监控时,发现安全生产相关视频监控覆盖不完全,大门及生产区域视频监控损坏或无法连接网络,该燃气公司并未向主管部门报备并及时修复视频监控。
二、处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三、处罚结果
东安县城管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该燃气公司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案例二】
长沙市某建设公司施工毁损燃气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长沙某建设公司承揽了长沙市万家丽路某单位院内的垃圾中转站改建项目,随即展开施工。2024年10月23日19时20分,该建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挖掘机破土作业,挖破地下燃气管道,造成管道毁损和燃气泄漏。19时45分,燃气公司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开始抢修,约21时45分完成修复并恢复正常供气。此次管道毁损造成该单位住宅区48户个人用户停气2小时,燃气公司进行维修的经济损失4840元,该建设公司在发生管道泄漏后协助进行了抢修,并赔偿了燃气公司的维修费用。
二、处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结果
长沙市雨花区城管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建设公司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案例三】
郴州市某小区开发商毁损市政天然气管道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9日,郴州某小区开发商在北湖区某小区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使用挖机施工移树,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方案,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造成市政天然气管道毁损泄漏,未造成人员伤亡,属于典型的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案例。
二、处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结果
郴州市城管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开发商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1万1千元整。
【案例四】
郴州某燃气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2日,郴州市一居民家中发生燃气闪爆,经工作人员现场勘查,该居民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由郴州某燃气公司提供,使用的连接管为国家明令淘汰使用的橡胶管,但调阅该用户入户安检记录发现其入户安检结果为无隐患。该燃气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行为。
二、处罚依据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项:执行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
三、处罚结果
郴州市城管执法局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该燃气公司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1万1千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