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类职业资格证书“挂靠”行为管理的建议
时间: 2017-11-09 16:01
湘建提复〔2017〕49号 A类 公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187号提案的答复
卓和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类职业资格证书“挂靠”行为管理的建议》收悉。您在提案中对注册建造师挂靠的危害分析的非常具体,切合实际,对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建造师的管理也很有针对性,也感谢你对建造师等执业资格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基层住建部门严格执行住建部关于取消企业资质对建造师数量的要求,不再另行设立任何无关的门槛”
2016年11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简化建筑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我厅严格落实了通知精神,在企业资质升级的审查中取消了相关人员(包括建造师)的考核,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该类行为,减轻了企业负担。
二、关于“严格把关招投标阶段中企业资质要求,严查建造师个人业绩证明文件”
一是建立招投标市场“黑名单”制度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资质挂靠、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完善标后稽查制度,通过标后稽查,实现市场和现场联动。三是采用新技术手段杜绝业绩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目前我省已启用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施工图数字化审查,杜绝了资质申报时企业、技术负责人等省内业绩弄虚作假行为。
三、关于“在建项目要形成动态管理机制,不定期抽查项目合同经理是否与实际项目经理一致的情况”
一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进一步明确了项目经理的工作职责、行政处罚认定依据和记分处罚细则,对项目经理实行动态管理,项目经理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达到12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二是我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0〕107号),明确了一线监督人员监督工作主要内容以及检查程序、频次等,将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单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等内容,作为每月项目监督检查必查的重要内容之一。三是出台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15〕57号),进一步明确了包括项目经理在内的施工、监理企业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四是为保障监督工作规范化成效,省质安监总站每季度结合项目实际检查情况,对项目监督记录进行监督工作规范化考核,形成了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一个闭合的管理体系。五是实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我厅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对注册建造师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不良行为记公示,对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严格按规定处理。强化了监督力度,严厉打击了项目经理挂证以及不到岗、不履职等行为。今后,我们将进一步落实上述文件及相关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遏制项目经理挂证以及不到岗、不履职等行为。
四、关于“对于靠出借企业资质收取管理费的情况严厉打击,进一步强化执法力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后,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有效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同时,严格资质管理。对企业申报资质严格按资质标准进行审查,利用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申报人员的执业信息进行核对,防止人证分离产生挂靠行为。
五、关于“利用好住建部‘四库一平台’系统,彻底终结挂靠现象”
我厅已通过“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平台”,实现了企业、人员(含各类建造师)、工程项目、信用体系、红黑榜、建筑工人信息基础数据库互联互通,通过数据共享、实现对一人多个执业资格在不同单位注册的行为进行核查。将建筑业企业数据、人员数据、项目数据和诚信数据进行了链接,实现了对全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利用人员参与项目的数据,锁定主要参建人员信息,落实《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实时对企业和个人在项目中的不良行为进行限制和发布,最大限度地防止人为因素对监管信息、监管决策的干预,努力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六、关于“降低建筑企业设立标准,为建造师、造价师、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才创业、个体执业打下制度基础。”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和《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相关标准的设立权限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我省严格按照其规定执行。
七、关于注册造价师“挂靠”的问题
一是在企业进行资质申报时,严查所有上报人员的社保情况,发现企业未与其购买社保的,一律不予通过资质申请,以此杜绝人员挂靠情况发生。二是在日常工作中接到造价师挂靠行为的举报时,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的,对企业和挂靠造价师个人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依法查处。
下一步,我厅将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定,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进一步遏制工程建设类职业资格证书“挂靠”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感谢您对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29日
联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联系电话:0731-8895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