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26-028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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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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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关于《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必要性
一是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二是政策文件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明确,乡镇(街道)和村(社区)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开展重点检查,做好日常巡查,着重开展“九小场所”、经营性自建房、在建工地等风险隐患排查;推行“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做法。江西新余“1·2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提出,要健全完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限额以下工程日常监督管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明确,人员密集场所中涉及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应依法实行备案制度。三是安全形势需要。2023年北京长峰医院违规改造工程引发"4·18"重大火灾事故。2024年1月江西新余冷库建设造成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同年7月四川自贡再次因施工作业引发重大火灾事故。近年来,我省既有建筑维修或装修等小散施工安全事故多发,但是住建、城管部门监管力量有限,亟需乡镇(街道)给予力量补充、延伸监管触角,通过多部门协同联动,坚决防范“小施工”引发“大事故”。四是省外做法借鉴。2018年以来,江西、福建、天津、深圳、北京等地相继出台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均明确由乡镇(街道)负责日常巡查和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信息共享和协同机制。综上,有必要出台我省住建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包括总则、主体责任、信息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依法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房屋市政工程的新、改、扩等建设活动。具体包括城镇住宅室内装修和限额以下的非住宅类房屋装修、建筑外立面装修改造、园林绿化工程、市政管网工程、住宅加装电梯土建施工、冷库工程土建施工、充电设施土建施工等。农村住房建设、户外广告招牌的安全生产管理已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从其规定,不纳入本办法。
(二)压实相关责任。市州住建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县市区实施小散工程安全管理。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开展小散工程安全检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安全培训、重点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督等工作。乡镇(街道)负责信息登记、安全巡查、安全隐患问题处理、宣传教育等工作,可以委托居(村)、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开展。建设单位应加强小散工程安全巡查和管理,不得肢解发包规避办理施工许可;施工单位应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动火作业管理,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医院、学校、养老院等)组织建设的小散工程,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突出监管重点。办法明确了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等五类应重点监管的小散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要求,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委托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并形成记录,对涉及变动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小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会同乡镇(街道)在开工前进行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核查。乡镇(街道)巡查发现重点监管小散工程,应及时函告住建部门,并开展重点检查。对人密场所建筑内施工且动火作业的小散工程,应按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动火作业应履行审批制度,特种作业应持证上岗,在施工作业时疏散区域内非施工作业人员,防范火灾亡人事故。
(四)强化信息登记。办法明确所有小散工程应进行信息登记,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托项目动态监管平台建立信息登记系统。开工前建设单位在系统进行信息登记,同步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乡镇(街道)或其委托的居(村)、物业服务企业及时查阅信息登记内容,对信息登记存在明显敷衍或错误的,提醒督促按要求补充完善。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及时告知完工情况,落实销号闭环管理。
(五)严格监督管理。未信息登记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由乡镇(街道)制止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信息登记的,由乡镇(街道)挂牌警示;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由乡镇(街道)函告住建部门或属地政府明确的城管执法部门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乡镇(街道)依法查处或及时函告住建部门依法处理。涉及其他领域的,住建或城管执法部门应将线索函告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