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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26-027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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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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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关于《湖南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湖南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细则》(湘建质〔2025〕115号)(以下简称《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细则》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出现多起因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引发的网络舆情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当前,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存在以下两方面突出问题:一是各地未严格落实《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报告、查处程序不规范;二是对于未达到法定事故等级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工程质量问题,缺乏明确、统一的查处工作机制和指导文件。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特别是社会影响恶劣的质量问题)报告查处机制,有效规范房屋市政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查处程序,全面强化工程质量监管,坚决防范遏制工程质量事故,有必要出台本细则。

二、重点内容

《细则》共七章34条,系统规定了事故报告、处置、调查、查处及责任追究等各环节的工作要求。

一是关于查处范畴。《细则》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现有规定基础上,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工程质量问题纳入系统化查处范畴,遵照工程质量事故有关程序处置,填补了工程质量问题查处工作的制度空白。

二是关于事故报告。《细则》进一步强化了事故报告时效与程序。事故发生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报后应会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立即赶赴现场。现场核实初判为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应按规定逐级上报,每级上报不超过2小时;属于工程质量问题的应于24小时内报告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是关于事故处置。《细则》进一步厘清了事故处置职责分工与要求。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不同情境下的职责:属地人民政府已制定预案并指定相关部门牵头开展事故处置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抢险救援工作;未制定预案或未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事故发生地住建部门应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后牵头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四是关于事故调查。《细则》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明确了住建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职责以及事故调查报告有关内容;明确了属于工程质量问题的,事故调查组应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现场核实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程质量问题调查报告。

五是关于事故查处。《细则》明确建立联动惩处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对事故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各地按照“一案多查”要求全面核查事故项目建设行为及相关市场行为;按照“联合惩戒”要求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暂停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事故责任单位涉及国有企业的,通报其国资监管部门。

六是关于责任追究。《细则》进一步压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纪律要求。强化对事故调查处理进展缓慢、拖延、谎报事故等级和事故频发地区主管部门的问责,明确予以通报和约谈。同时,明确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机制和线索移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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