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24-185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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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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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关于《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是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工作要求。2023年8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省安委会印发《湖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提出要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由地级市及以上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二是原文件已经到期。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提出“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根据住建部工作要求,2017年11月,经司法厅审核,我厅印发《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该文件已经到期,需要重新修订印发。三是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目前,我省共有燃气经营企业833家,其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170家、瓶装燃气经营企业575家、汽车加气经营企业88家,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数量多、体量小,安全管理水平不高。随着燃气安全管理要求越来越高,有必要进一步严格燃气经营许可标准,倒逼企业推进规模化整合,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制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送审稿)》共有22条,其中第1至5条,明确了文件起草的依据、适用范围、发证部门、许可证类型等;第6至7条,规定了企业申请经营许可应具备的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第8至11条,规定了发证部门核发许可证的流程,许可证的格式、有效期等;第12至17条,规定了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变更、撤销、注销等相关事项;第18至19条,规定了企业每年向发证部门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内容要求;第20条,建立对燃气经营许可证“动态管理”机制;第21至22条,规定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信息化管理,文件有效期等。
与上一版《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比,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发证权限上收到地级市。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将许可证发放权限由以前的“县以上燃气管理部门”上收到“地级市燃气管理部门”。二是完善了许可类型。将上一版许可类型规定的“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其他”四类,根据实际管理情况,修改为“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三类,明确丙烷、醇基燃料、煤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生产、经营和使用等不适用本办法。三是许可标准更加严格。对企业许可条件中,明确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根据我省实际及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增加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燃气设施设备安全巡检检测制度、入户安检制度、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管理制度建设要求,对企业安全管理和应急能力建设提出更高要求。按照住建部管理办法要求,对燃气汽车加气站人员配置明确为至少6人,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四是建立动态清出机制。在第20条中明确“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证部门对其许可条件进行重新复核,对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发证部门依法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燃气经营者不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由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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