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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24-185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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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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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关于《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是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工作要求。2023年8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省安委会印发《湖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提出要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由地级市及以上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二是原文件已经到期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提出“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根据住建部工作要求,2017年11月,经司法厅审核,我厅印发《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该文件已经到期,需要重新修订印发。三是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目前,我省共有燃气经营企业833家,其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170家、瓶装燃气经营企业575家、汽车加气经营企业88家,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数量多、体量小,安全管理水平不高随着燃气安全管理要求越来越高,有必要进一步严格燃气经营许可标准,倒逼企业推进规模化整合,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制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送审稿)》共有22条,其中第1至5条,明确了文件起草的依据、适用范围、发证部门、许可证类型等;第6至7条,规定了企业申请经营许可应具备的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第8至11条,规定了发证部门核发许可证的流程,许可证的格式、有效期等;第12至17条,规定了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变更、撤销、注销等相关事项;第18至19条,规定了企业每年向发证部门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内容要求;第20条,建立对燃气经营许可证“动态管理”机制;第21至22条,规定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信息化管理,文件有效期等。

与上一版《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比,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发证权限上收到地级市。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将许可证发放权限由以前的“县以上燃气管理部门”上收到“地级市燃气管理部门”。二是完善了许可类型。将上一版许可类型规定的“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其他”四类,根据实际管理情况,修改为“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三类,明确丙烷、醇基燃料、煤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生产、经营和使用等不适用本办法。三是许可标准更加严格。对企业许可条件中,明确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根据我省实际及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增加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燃气设施设备安全巡检检测制度、入户安检制度、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管理制度建设要求,对企业安全管理和应急能力建设提出更高要求按照住建部管理办法要求,对燃气汽车加气站人员配置明确为至少6人,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是建立动态清出机制。在第20条中明确“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证部门对其许可条件进行重新复核,对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发证部门依法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燃气经营者不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由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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