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的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21-0010009786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2021-11-26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 关于《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的解读
一、严格管控供给侧
(一)严格控制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增量
非住宅商品房去化首先要从土地出让源头上控制增量,第1条从三个方面规定了具体措施。一是充分发挥用地供应计划的管控作用,要求原则上当年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供应计划转化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上两个年度平均销售总量。二是建立非住宅商品房库存与土地供应的联动机制,对连续两个季度非住宅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市县,暂停新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挂牌出让;24-36个月的市县,要求当年非住宅商品房用地供应转化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上两个年度平均销售总量的二分之一;12-24个月的市县,要求适当降低商住配比。三是鼓励探索设置灵活的商住配比方式,降低规模较小的商住小区商住配比,调整分期实施的商住项目商住配比。
(二)加快盘活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存量
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第2条规定允许按规定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经批准可按“商改住”进行规划修改,并可适当降低商住配比。
(三)控制非住宅商品房供应
第3条规定各市州可根据非住宅商品房库存去化情况,依法合理确定非住宅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要求,并适时调整。今后,对非住宅库存积压严重的,可以依法提高形象进度要求,以减缓非住宅供应节奏;对非住宅库存偏少的,可以依法降低形象进度要求,加快形成有效供应。
二、全力挖掘需求侧
(一)促进非住宅商品房租售
第4条规定各市州政府行政事业单位、社区公共服务机构、自律性组织等需要增加非住宅商品房用房,或是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鼓励在存量非住宅商品房中购买或租赁。同时,鼓励购买或租赁存量公寓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既有利于减少保障性租赁住房选址较偏远等现象,也有利于化解公寓库存。
(二)鼓励非住宅商品房自持
第5条规定鼓励企业自持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向“售租并举”投资模式转变;鼓励成立专业租赁公司,开展房屋租赁业务,运营库存非住宅商品房,盘活资产。
(三)降低非住宅商品房交易成本
第6条规定通过购房补贴、租金补贴、降低相关交易费用等方式促进非住宅商品房市场消费。考虑到各地财政收入状况不一、房地产市场发展程度不同,规定具体由各市县依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四)降低公寓居民用户使用成本
第7条规定居住在公寓的居民住户,符合“一户一表”安装条件和建设标准的,用户可申请执行城镇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第8条规定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鼓励银行创新信贷产品,支持创新创业主体对非住宅商品房自持、租赁及运营的信贷需求。
三、加强组织保障
第9条、第10条分别从建立非住宅商品房市场监测监管信息系统、落实属地主体责任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相关链接:https://zjt.hunan.gov.cn/zjt/c101183/c101185/202110/t20211028_210353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