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6〕35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26-05-08 08:44
湘建执罚决字〔2026〕3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林
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漓湘东路159号湖南湘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内研发中心3楼31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QQRYU5B
你单位涉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8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4年9月5日,安徽省亳州市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F8风机混凝土塔筒在吊装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5人死亡、1人受伤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来函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并附具事故责任单位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2025年6月19日,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经复核,你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议对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及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函》,证明你单位作为风机吊装安装与混凝土塔筒施工专业分包单位承建的安徽省亳州市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发生一起5人死亡、1人受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证据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交办对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的通知》,证明本机关于2025年6月9日委托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
证据三:《关于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的报告》,证明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核结果为“不符合”,即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结果无异议。
2026年3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6〕1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二十五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许证号:(湘)JZ安许证字〔2021〕000999)60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