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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6〕36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26-05-06 08:58

湘建执罚决字〔202636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袁荻

身份证号码:430121XXXXXXXX6036

住址:湖南省长沙县青山铺镇青山铺社区下大屋组386

你涉嫌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本机关于20251028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495日,安徽省亳州市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F8风机混凝土塔筒在吊装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5人死亡、1人受伤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来函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并附具事故责任单位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你作为该项目风机吊装安装与混凝土塔筒施工专业分包单位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议对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及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函》,证明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作为风机吊装安装与混凝土塔筒施工专业分包单位承建的安徽省亳州市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发生一起5人死亡、1人受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证据二:亳州谯城在建风电场项目“9·5”较大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证明你是安徽省亳州市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风机吊装安装与混凝土塔筒施工专业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结果无异议。

20263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61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作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第十一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湘建安B(2023)0010532)。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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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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