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6〕37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26-04-28 10:53
湘建执罚决字〔2026〕3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凯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卫华
地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王仙岭街道郴州大道综合楼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L4U832G
你单位涉嫌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7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5年9月19日,我厅对湖南凯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飞虹学府1#栋、4#栋、地下室开展第三季度住房城乡建设重点工作督查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高支模(垃圾站)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即组织实施等重大事故隐患,现场检查结果为“不合格”。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第三季度住房城乡建设重点工作督查检查的通知,证明本机关开展了第三季度住房城乡建设重点工作督查检查;
证据二:行政检查现场检查记录(笔录),证明你单位现场检查结果为“不合格”;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对你单位现场检查结果无异议。
2026年3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6〕1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三十二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湘)JZ安许证字〔2017〕000480)30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