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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6〕33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26-04-28 10:43

湘建执罚决字〔202633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郭娜

身份证号码:430202XXXXXXXX6328

住址:株洲市芦淞区沿江路仁达大楼二单元

你涉嫌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本机关于202510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730日,株洲市经开区株洲兴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质升级扩容改造工程项目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你作为该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依法依规做好株洲市“7·30”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督办函》,证明本机关于202584日委托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是株洲市经开区株洲兴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质升级扩容改造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证据三:《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株洲市经开区“7·30”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有关处理情况的报告》,证明你是该起事故责任人员之一。

20262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69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作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第十一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湘建安C1(2020)00005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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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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