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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6〕29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26-04-28 10:10

湘建执罚决字〔202629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尧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华

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街道文锦路7号鑫沙苑93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7ADQ0F3G

你单位涉嫌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本机关于20251028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5919日,我厅对湖南尧舜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郴州市东禹印湖山项目1#-3#栋及地下室工程开展第三季度住房城乡建设重点工作督查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深基坑(高边坡)专项施工方案未明确临时边坡支护体系施工工艺及要求,现场土方开挖形成高边坡未及时采取支护措施等重大事故隐患,现场检查结果为不合格。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据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第三季度住房城乡建设重点工作督查检查的通知,证明本机关开展了第三季度住房城乡建设重点工作督查检查;

证据二:行政检查现场检查记录(笔录),证明你单位现场检查结果为不合格;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对你单位现场检查结果无异议。

20261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6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安许证号:(湘)JZ安许证字202200057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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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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