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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6〕24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26-03-24 16:52

湘建执罚决字〔20262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新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利芝

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永乐江镇八一东路雄森豪庭小区23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8MA4T713F30

你单位涉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本机关于202617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561日,你单位作为劳务分包单位承建的郴州市安仁县八一路地下管网项目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2025917日,《安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安仁永乐江八一路地下管网项目“6·1”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依程序公布。事故调查认定该起事故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湖南新驰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在项目停工期间擅自组织施工,未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即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依法依规做好郴州市“6·1”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督办函,证明本机关于202563日委托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证据二:安仁县永乐江八一路地下管网“6.1”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证明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结果无异议。

20262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62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安许证号:(湘)JZ安许证字〔202100376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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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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