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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6〕21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26-02-09 16:22

湘建执罚决字〔202621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润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丽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湖街道远大二路892号东湖街道办事处78号院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R06A25A

你单位涉嫌20254月申报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时使用虚假材料,本机关于202592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54向本机关提交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申报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你单位在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中,提交的技术负责人张钟凯个人业绩不属实。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证明你单位将张钟凯列入技术负责人名单;

证据: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证明你单位技术负责人张钟凯使用湖南省长沙市含浦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和湖南省长沙市含浦街道生活垃圾处理厂项目作为个人业绩;

证据三:《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反馈业绩核查情况的函》,证明你单位技术负责人张钟凯2项个人业绩不属实;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认可技术负责人张钟凯的个人业绩核查情况,即承张钟凯使用的2项个人业绩不属实。

2026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55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申报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提交的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不属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予以撤销你单位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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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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