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 >  事后公示 >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5〕35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25-12-31 11:23

湘建执罚决字〔202535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省湘核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浩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220号英祥苑二期1223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7499524XH

你单位涉嫌20253月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时使用虚假业绩,本机关于202587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53向本机关提交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你单位在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中,提交的技术负责人孙德华个人业绩不属实。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证明你单位将孙德华列入技术负责人名单;

证据二: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证明你单位技术负责人孙德华使用河南省开封市金明丽苑16#17#地下室地基基础工程和河南省洛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新门诊病房综合楼作为个人业绩;

证据三: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反馈华实安装有限公司等24项业绩核查结果的函》,证明你单位技术负责人孙德华2项个人业绩不属实;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认可技术负责人孙德华的个人业绩核查情况,即承孙德华使用的2项个人业绩不属实。

202511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53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1125提交申辩报告》,经研究讨论,你单位提出的申辩理由本机关不予采纳。你单位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时提交的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不属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1230

我要举报
举报电话:0731-88950102
来信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高升路266号驻
省住建厅纪检监察组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升路266号
邮编:410116    总值班电话:0731-88950000
公安备案号 43011102002159
省政务中心办事咨询:0731-82213849
政务A10窗口 (三类人员): 0731-82210779
政务A12窗口 (建筑业资质): 0731-82213849
政务A13窗口 (勘察、设计资质及注册人员) : 0731-82210772
政务A14窗口 (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测资质): 0731-82210773
政务A16窗口 (建造师) : 0731-82210775
政务A17窗 口 (造价工程师、房地产、监理资质、外省企业入湘信息报送) : 0731-82210776
主办单位: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承办单位:湖南省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4300000046 备案号:湘ICP备10205723号-2

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5〕35号)

33884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