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5〕18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25-11-07 10:51
湘建执罚决字〔2025〕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汝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小亮
地址:汝城县城关镇劳动路13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6774495369T
你单位涉嫌在2025年4月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时使用虚假业绩,本机关于2025年8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你单位在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中,提交的技术负责人张庆尔个人业绩不属实。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证明你单位将张庆尔列入技术负责人名单;
证据二: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证明你单位技术负责人张庆尔使用凤凰悦园二期3#楼建安工程、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高科技信息园项目(一期)作为个人业绩;
证据三: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反馈华实安装有限公司等24项业绩核查结果的函,证明你单位技术负责人张庆尔的2项个人业绩不属实;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认可技术负责人张庆尔的个人业绩核查情况,即承认张庆尔使用的2项个人业绩不属实。
2025年10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5〕1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时提交的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不属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