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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5〕17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25-11-07 10:50

湘建执罚决字〔202517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润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平

地址:岳阳县毛田镇八斗居委会一组88号(八斗居委会办公楼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77447615XE

你单位涉嫌20252月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时使用虚假业绩,本机关于20257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你单位在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中,提交的技术负责人安松青个人业绩不属实。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证明你单位将安松青列入技术负责人名单;

证据二: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证明你单位技术负责人安松青使用平江县长寿镇长寿公园建设工程、平江县虹桥镇天岳南路延伸线道路工程作为个人业绩;

证据三: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业绩核查情况的报告,证明你单位技术负责人安松青2项个人业绩不属实;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认可技术负责人安松青的个人业绩核查情况,即承安松青使用的2项个人业绩不属实。

202510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51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1016提交陈述说明,经研究讨论,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时提交的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不属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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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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