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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5〕14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25-10-28 15:57

湘建执罚决字〔20251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创业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铜军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29号天一康园康园大厦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91860U

你单位涉嫌20252月申报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时使用虚假业绩,本机关于20256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52向本机关提交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申报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你单位在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中提交的技术负责人谢黎黎个人业绩不属实。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证明你单位将谢黎黎列入技术负责人名单;

证据二: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证明你单位技术负责人谢黎黎使用湖南奥托斯科技有限公司3号厂房建设项目、湖南工程学院金工实习车间钢结构及安装工程项目作为个人业绩;

证据三: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反馈业绩核查情况的报告,证明你单位技术负责人谢黎黎2项个人业绩不属实;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认可技术负责人谢黎黎的个人业绩核查情况,即承谢黎黎使用的2项个人业绩不属实。

20259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51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916提交陈述书,经研究讨论,本机关认为陈述理由不成立,你单位在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时提交的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不属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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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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