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4〕94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24-11-07 17:13
湘建执罚决字〔2024〕9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湘能浩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长云
地址: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长沙经开区区块漓湘路98号和祥科技园综合楼二楼22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C5FJYQ66
你单位涉嫌在2024年8月申请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时使用虚假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8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于2024年8月向本机关提交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申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你单位在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中,提交的技术负责人沈敬松个人业绩不属实。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证明你单位将沈敬松列入技术负责人名单;
证据二: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证明你单位技术负责人沈敬松使用湖南常德桃源县庄家桥变电站110千伏线路改建工程项目和常德市桃源县环溪110千伏变电站扩建工程项目作为个人业绩;
证据三: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反馈企业个人业绩核查情况的函,证明你单位技术负责人沈敬松的2项个人业绩不属实;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认可技术负责人沈敬松的个人业绩核查情况,即承认沈敬松使用的两项个人业绩不属实。
2024年10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4〕7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申请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时提交的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不属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申请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不予许可,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