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4〕93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24-11-07 17:11
湘建执罚决字〔2024〕9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中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全丰社区源丰首府三楼A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20719380A
你单位涉嫌在2024年2月申请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时使用虚假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8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于2024年2月向本机关提交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申报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你单位在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中,提交的技术负责人熊乾国个人业绩不属实。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证明你单位将熊乾国列入技术负责人名单;
证据二: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证明你单位技术负责人熊乾国使用益阳市赫山区东湖入湖干渠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和益阳市赫山区东湖湖滨带生态修复工程项目作为个人业绩;
证据三: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反馈企业个人业绩核查情况的函,证明你单位技术负责人熊乾国的2项个人业绩不属实;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认可技术负责人熊乾国的个人业绩核查情况,即承认熊乾国使用的两项个人业绩不属实。
2024年10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4〕7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申请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时提交的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不属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申请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不予许可,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