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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4〕25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24-02-09 10:01


湘建执罚决字〔202425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新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韬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里牌街道车站中路289号(原车站路附37号)五里牌街道办事处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99485449D

你单位涉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925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211月,长沙市住建局对你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时,发现你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达不到最低配置要求。20234月,长沙市住建局通过湖南省建筑行业执业从业人员公共服务平台系统查询你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仍达不到最低配备要求,即向我厅报来《关于申请暂扣湖南焕玉景观园林有限公司等79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报告》(含湖南新腾建设有限公司)。经调查,你单位在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达不到最低配备要求。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申请暂扣湖南焕玉景观园林有限公司等79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报告,证明你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达不到最低配备要求;

证据二:湖南省建筑行业执业从业人员公共服务平台系统查询记录,证明你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达不到最低配备要求;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对你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达不到最低配备要求的结果无异议。

20241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311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二十四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湘JZ安许证字〔201400052520日。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3日内将证书送至我厅。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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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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