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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4〕19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24-02-05 09:33


湘建执罚决字〔202419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江坤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义新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塘社区曲塘路48号五江天街北区一期五#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99418357M

你单位开发建设的五江天街南区一期工程,涉嫌20191月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本机关于20233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91月,你单位开发建设的五江天街南区一期3#5#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你单位于2022830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证据二:房屋交付通知书,证明你单位于20191月擅自将五江天街南区一期3#5#交付使用;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认可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情况,即承认五江天街南区一期3#5#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20241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41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130,你单位向我厅提交了书面材料,放弃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开发建设的五江天街南区一期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五江天街南区一期3#5#工程合同价款(4315.57万元)2%的罚款,即罚款863114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8495711011;开户行:长沙银行高信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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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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