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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3〕72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23-09-20 09:50


湘建执罚决字〔202372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尹为富

身份证号码:430425XXXXXXXX0032

你涉嫌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7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48日、420日,常宁市宏辉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常宁市世纪东方城建设项目分别发生一起各死亡1人的事故。你作为该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证明202248日、420日,常宁市宏辉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常宁市世纪东方城建设项目分别发生一起各死亡1人的事故;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是常宁市世纪东方城建设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238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36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作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湘建安C120190500210)一年。

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3日内将证书送至我厅。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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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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