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3〕55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23-08-01 17:18
湘建执罚决字〔2023〕5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省醴陵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1899205988
地址:湖南省醴陵市醴泉路恒茂凯旋城2栋205室
法定代表人:黄佳奇
你单位涉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3年4月8日,你单位承建的醴陵市桃李江南项目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事故。2023年4月12日,本机关委托株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经复核,你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单,证明你单位承建的醴陵市桃李江南项目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事故;
证据二:关于依法依规做好株洲市“4.8”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函,证明本机关于2023年4月12日委托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
证据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表,证明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核结果为“不符合”,即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核结果无异议。
2023年7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3〕4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二十五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湘JZ安许证字〔2005〕001430)30日。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3日内将证书送至我厅。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29日
联系人:吴翔 联系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高升路266号
联系电话:0731—88950436 邮政编码:4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