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3〕20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23-03-06 11:07
湘建执罚决字〔2023〕2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宏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9855483XX
地址: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路(湖南海纳新材料有限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莫明康
你单位涉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4月10日,你单位承建的湘潭市中骏·湘潭璟悦一期建设项目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2022年3月22日,本机关委托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经复核,你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工程建设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单,证明你单位承建的湘潭市中骏·湘潭璟悦一期建设项目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证据二:关于复核相关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函,证明本机关于2022年3月22日委托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
证据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表,证明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核结果为“不符合”,即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授权的被委托人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核结果无异议;
证据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中骏·湘潭璟悦一期建设项目“4·10”车辆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证明你单位是该起事故责任单位之一。
2023年3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3〕1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当日,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了报告,放弃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二十五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湘JZ安许证字〔2011〕000068)30日。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3日内将证书送至我厅。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3日
联系人:吴翔 联系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高升路266号
联系电话:0731—88950436 邮政编码: 4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