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3〕17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23-03-01 15:08
湘建执罚决字〔2023〕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长沙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184128120M
地址: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中路41号开源鑫贸大楼18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辉
你单位涉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本机关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10月14日,你单位承建的娄底市碧桂园正央时代二期项目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2022年10月18日,本机关委托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经复核,你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事故简要信息报送表,证明你单位承建的娄底市碧桂园正央时代二期项目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证据二:关于复核相关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函,证明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8日委托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
证据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表,证明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核结果为“不符合”,即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时任法定代表人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核结果无异议;
证据五: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嘉华建筑有限公司“10.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证明你单位是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之一。
2023年2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3〕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二十五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湘JZ安许证字〔2005〕000121)30日。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3日内将证书送至我厅。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24日
联系人:吴翔 联系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高升路266号
联系电话:0731-88950436 邮政编码:4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