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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3〕12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23-03-01 15:02


湘建执罚决字〔202312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彭树国

身份证号码:430121XXXXXXXX2218

你涉嫌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本机关于20221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819日,湖南陆锦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长沙经开区南山路与东四路交汇处中富容器南部地区总部及生产、销售中心项目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你作为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事故简要信息报送表,证明湖南陆锦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长沙经开区南山路与东四路交汇处中富容器南部地区总部及生产、销售中心项目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是中富容器南部地区总部及生产、销售中心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证据三: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富容器南部地区总部及生产、销售中心项目“8.1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证明你是该起事故的责任人员之一。

20232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3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作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湘建安B20200101332)6个月。

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3日内将证书送至我厅。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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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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