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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3〕10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23-02-09 16:07

湘建执罚决字〔202310

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周新宇

身份证号码:430321XXXXXXXX5516

你涉嫌同时在两个单位受聘或执业的行为,本机关于202210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与湖南天元建设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且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仍在湖南天元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湘潭祥霖天马花园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存在同时在两个单位受聘或执业的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关于祥霖·天马花园234#楼及地下室工程项目部人员任命变更的通知,证明你于2019926日起在湖南天元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湘潭祥霖天马花园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证据二:劳动合同书,证明你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61日签订劳动合同;

证据三:关于周新宇等同志职务聘任的通知,证明你于2020812日起在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择址新建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负责人;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承认你本人在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履职的同时,仍在湖南天元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湘潭祥霖天马花园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证据五: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证明你本人是注册建造师。

20231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247号),告知你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同时在两个单位受聘或执业的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10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8495711011;开户行:长沙银行高信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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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吴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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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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