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2〕6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22-11-29 15:15
湘建执罚决字〔2022〕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光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17305252395
地址:郴州市桂阳县鹿峰街道鹿峰路南塔岭
你单位涉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6月15日,你单位承建的郴州市桂阳县时代新城项目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2022年3月22日,本机关委托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经复核,你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事故调查信息报送表,证明你单位承建的郴州市桂阳县时代新城项目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证据二:桂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时代新城建设项目“6.1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证明你单位是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
证据三:关于复核相关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函,证明本机关于2022年3月22日委托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
证据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表,证明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核结果为“不符合”,即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证据五: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授权的被委托人贺辉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核结果无异议。
2022年11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2〕1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11月24日,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了《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回复》,放弃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二十五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湘JZ安许证字〔2005〕000998)30日。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3日内将证书送至我厅。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28日
联系人:吴翔
联系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高升路266号
联系电话:0731-88950436
邮政编码:4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