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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字〔2020〕52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20-11-09 16:55

湘建执罚字〔202052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崇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8738988713F

     址:新宁县金石镇凝秀社区大兴路93  

2020416日,你公司承建的衡阳市衡东县洣水新城19#20#21#22#23#24栋及北地块地下室项目,发生一起1人死亡的事故。63日,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经复核,你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落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我厅于2020930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建执罚告字﹝202053号),你公司当日签收并于2020109日提交了申辩材料,经研究,你公司的申辩理由不成立,决定不予采纳。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做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湘JZ安许证字﹝2005000364)30的行政处罚。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证书送至我厅。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升路266

人:吴 联系电话:0731-88950436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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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字〔202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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