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字〔2020〕52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20-11-09 16:55
湘建执罚字〔2020〕5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崇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8738988713F
地 址:新宁县金石镇凝秀社区大兴路93号
2020年4月16日,你公司承建的衡阳市衡东县洣水新城19#、20#、21#、22#、23#、24栋及北地块地下室项目,发生一起1人死亡的事故。6月3日,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经复核,你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落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我厅于2020年9月30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建执罚告字﹝2020﹞53号),你公司当日签收并于2020年10月9日提交了申辩材料,经研究,你公司的申辩理由不成立,决定不予采纳。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做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湘JZ安许证字﹝2005﹞000364)30日”的行政处罚。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证书送至我厅。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升路266号
联 系 人:吴 翔 联系电话:0731-88950436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