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字〔2020〕11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20-04-20 15:42
湘建执罚字〔2020〕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湖南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军
地 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新城区东兴大道新汽车站侧金门第A栋808室
你单位在2019年2月第2批建筑业企业申报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弄虚作假,以欺骗的手段取得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我厅于2020年3月13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建执罚告字﹝2020﹞14号),你单位于当日签收并提交了申辩材料。经研究,你单位申辩理由不成立,决定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处罚款3万元,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湖南省非税收征收管理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