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罚决〔2018〕61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18-12-04 16:27
湘建罚决〔2018〕6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耒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资小古
地址:耒阳市灶市街办事处彭桥居委会五一中路121号
耒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你公司为2017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企业 ,我厅委托衡阳市住建局对你公司及其承建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核查,发现未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二十四)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八条、《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我厅现对你公司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立即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集中后交我厅。
你公司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有效期间,出现以下行为将视作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故意欺骗: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或在有关文件中出具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其复印件;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开工新的工程项目;对有关单位和部门隐瞒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的事实;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你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后,应积极组织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整改,完善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及时向我厅提出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申请,经复查达到安全生产条件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期满,本机关即发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书。因未及时提出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申请或经复查不合格给企业造成的后果,由你公司自行承担。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