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罚决〔2017〕69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17-11-01 16:40
湘建罚决〔2017〕6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湖南桃花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新明
地址: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二里岗社区理鸣路08号
湖南桃花源建设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3日,我厅对你公司及其承建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核查,发现你公司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且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二十四)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有效期间,出现以下行为将视作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故意欺骗: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或在有关文件中出具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其复印件;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开工新的工程项目;对有关单位和部门隐瞒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的事实;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你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后,应积极组织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整改,完善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及时向我厅提出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申请,经复查达到安全生产条件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期满,本机关即发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书。因未及时提出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申请或经复查不合格给企业造成的后果,由你公司自行承担。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