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罚决〔2017〕34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17-08-02 10:08
湘建罚决〔2017〕3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孝清:
2016年12月15日,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承建的沅陵县粮食储备库道路护坡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一起死亡1人安全生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0.52万元。
你作为该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32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质〔2015〕206号)第11条规定,现决定暂扣你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六个月,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证书送达我厅。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