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期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23-049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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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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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期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
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期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有关企业: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期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100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重要意义,及时组织本单位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以及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人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和资质标准。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严格按照建办质函〔2023〕100号文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期工作。
三、考虑到资质审查和入湘备案管理中,需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的设备场所和检测能力等指标开展现场核查,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及时报送1名负责检测机构相关工作的科室负责人和1名以上在编工作人员,将承担组织和审查工作。名单和推荐材料请于2023年5月19日前报送至厅政策法规处(推荐材料见附件2)。
四、我厅正在抓紧调整资质审批系统,完善审查程序和审查要点,待相关工作准备到位,将开放资质申批系统,方便检测机构网上申报,审批系统具体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曾华俊 王妙 0731-88950163
电子邮箱:zjtfaguichu@163.com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期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100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15日
附件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
建办质函〔2023〕10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日,我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新标准),为确保新旧资质标准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提出申请。对于新标准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许可决定的资质申请事项,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标准要求继续申请,或者按照新标准重新提出申请。按照原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颁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
二、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到期的,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
三、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新旧资质过渡工作方案,确保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发展平稳有序,切实保障工程质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