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湘建复决字〔2018〕16号
- 索引号:430S00711/2018-32146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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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湘建复决字〔2018〕1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建复决字〔2018〕16号
申请人:何某,男,汉族,住湖南省道县营江乡芒头寨村6组32号。
被申请人: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逸云路1号。
法定代表人:彭晓东,局长。
申请人何某等5人认为被申请人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未向其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人所在地建设的“道县殡葬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的行为违法向我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我厅于2018年6月1日收到,并于同日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经我厅负责人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天。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湖南省道县营江乡芒头寨村村民,在本村享有合法土地。因相关项目建设,申请人土地被列入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18年3月9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申请人所在地建设的‘道县殡葬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的信息公开。3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但至今仍未作出任何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违法。
被申请人辩称:2018年3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道县殡葬建设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等政府信息。因该申请涉及建设项目位于道县范围内,根据职能法定原则,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3)项规定,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了《关于何永保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告知其依法向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信息公开和该局联系方式,并将答复向申请人进行了邮寄送达。因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9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申请人所在地建设的‘道县殡葬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3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何永保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内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3)规定,请向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同时告知了该局联系方式。
我厅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所在地建设的‘道县殡葬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范围,而属项目所在地即道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开范围,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我厅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