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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湘建复决字〔2018〕6号

  • 索引号:430S00711/2018-32121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201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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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湘建复决字〔2018〕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建复决字〔2018〕6号

申请人:李某,男,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狮峰山村石头奄组320号。

申请人:李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长沙市城乡规划局。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二办公楼9楼。

法定代表人:冯意刚,局长。

申请人李某2人不服被申请人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分别向我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厅2018年2月12日收到,并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鉴于《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是对其两人作出,且两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理由和请求相同,我厅决定合并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狮峰山村石头奄组村民,经坪塘镇人民政府和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批准在本组建有宅基地住房一套。2014年8月,狮峰山村召开拆迁动员会,称因“长沙先导区大王山矿山复绿公园(三期)项目”建设,申请人居住区域需要拆迁。现已有项目开始建设,但项目名称为“恒大童话山水城”建设项目。申请人遂向湘江新区国土规划局申请公开“恒大童话山水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等政府文件。2017年11月11日,申请人收到湘江新区国土规划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要求补充申请人房屋所在地的详细位置。2017年11月14日,申请人邮寄了补正材料。2017年12月10日,申请人收到湘江新区国土规划局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房屋所在位置暂无相关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并非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该答复行为实体和程序均违法,没有依法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未履行相关法律程序,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辩称:

一、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审查,申请人称其房屋在“恒大童话山水城”项目范围内,申请公开房屋所在地“恒大童话山水城”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政府信息。但“恒大童话山水城”包含多个地块、多栋建筑,涉及数十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数百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无法准确判定申请人房屋所在位置的地块以及在该地块上拟建设的建设工程。故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规定,要求其补正相关信息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6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说明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二、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合法、适当。首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补正说明后,对其房屋具体处所进行了调查。被申请人确定申请人住房位置后,与“恒大童话山水城”用地范围进行比对,同时向湖南湘江新区项目建设局调取了坪塘街道拆迁安置指挥部核实申请人房屋所在地位置的证明,确认申请人的房屋并不在“恒大童话山水城”项目用地范围内。申请人房屋所在位置并无相应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3)项规定,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其次,因申请人的房屋并不在“恒大童话山水城”用地范围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对第三人的行政许可。相关许可是对第三人在其地块上开发建设提出的具体要求,无关申请人的生产、生活以及科研等特殊要求。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第36号)第14条规定,可以不予提供。

因此,被申请人于法定时间内,以法定形式依法答复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且申请人与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没有利害关系,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其房屋所在地“恒大童话山水城”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等信息。2017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鉴于“恒大童话山水城”包含多个地块、多栋建筑,涉及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数量众多,无法确定申请人房屋所在位置的地块以及在该地块上拟建设的建设工程。2017年1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通知其补充房屋所在地的详细位置,同时告知选址意见书这一政府信息不存在。2017年11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信息公开补正说明》。2017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该补正说明。期间,被申请人通过坪塘街道拆迁安置指挥部核实申请人房屋未在“恒大童话山水城”项目现有已摘地用地红线范围内。2017年12月4日,被申请人再次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其房屋所在位置暂无相关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局未制作、未保存此信息。

我厅认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申请公开其房屋所在地“恒大童话山水城”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等信息。鉴于其申请的信息数量众多,无法确定申请人所需的具体信息。同时,划拨用地上的建设项目才需核发选址意见书,而涉案建设项目用地非划拨用地,故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告知选址意见书这一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

在收到申请人的补正说明后,被申请人核实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未在“恒大童话山水城”项目现有已摘地用地红线范围内,被申请人也未曾就该地块作出过规划许可,故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其未制作、未保存此信息,也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5〕207号)第2点规定:“关于补正期间停止计算期限问题。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依法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依申请办理时限可以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停止计算,待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期限。”本案中,自2017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至2017年12月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剔除申请人补正的时间,已超过15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告知延长答复期限,违反前述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但违反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本厅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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