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湘建复决字〔2017〕39号)
- 索引号:430S00711/2017-52927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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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湘建复决字〔2017〕3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湘建复决字〔2017〕39号)
申请人:肖某某
被申请人: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株洲市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图纸及施工许可证)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向我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我厅于2017年8月7日依法受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确认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及时、准确公开申请人所需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以邮件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株洲市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图纸及施工许可证”相关政府信息。该项目位于株洲市石峰区某村,申请人是该村一员,与该项目有利害关系。
申请人通过邮件挂号信函(单据号XA05315423343)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查,被申请人6月24日收到邮件,已远超过法定时限,申请人至今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被申请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辩称:
一、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确系邮寄至被申请人处,经网上核查,但未见收件人签收,邮件去向不明,导致被申请人无从办理申请事项。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株洲铜塘湾保税物流中心B型项目于2017年3月8日在被申请人办理建设工程临时施工许可(编号2017007)。
三、申请人申请公开该项目的建设图纸,因建设图纸不属被申请人审查范围,故被申请人没有该项目的建设图纸。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1日,申请人以挂号信形式(单据号XA05315423343)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株洲市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图纸及施工许可证”,要求以纸面形式提供。根据邮件投递查询结果知悉,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4日收到该申请。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答复申请人,申请人遂向我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我厅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称“未见收件人签收”,没有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导致其没有答复申请人,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此理由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4条之规定,我厅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书面答复。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