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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株洲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规程》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711/2013-49432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2013-09-10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 关于印发《株洲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规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株洲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株洲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株洲市财政局
2013年9月3日


株洲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规程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保障性住房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加快项目开工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
25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1〕2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保障性住房项目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不含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方式包括新建、收购、改建和长期租赁。
新建项目是指新开工建设的项目;
收购项目是指收购已建成的项目;
改建项目是指对使用功能不完善的已有住房进行维修改造的项目;
长期租赁是指租赁已建成的项目。一般情况下,不采取长期租赁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计划按年度编制,每年5至8月编制下年度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计划。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分为项目调研、项目申报、项目确定等三个工作阶段。
二、项目调研
第六条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辖区发改、财政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全市(县市)住房保障规划,对项目有关工程、经济等各方面条件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对项目实施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论证,形成项目调研报告和项目论证报告。
三、项目申报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以县市区政府(含云龙示范区管委会,下同)为责任主体,实行统一申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调研和论证结论,以及项目申报条件,于每年6月底以前将本辖区内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计划上报至市房产管理局。具体受理部门为市住房保障处。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 符合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全市(县市)住房保障规划;
2.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已完成土地报批手续;
3. 项目建设可行;
4. 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建设;
5. 满足其它所需条件。
第九条 申报廉租住房建设项目需提交的资料:
1. 新建项目
(1)项目建设用地资料;
(2)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3)环保部门的环评报告;
(4)项目初步设计文本及批复;
(5)项目建设计划;
(6)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项目建设意见书;
(7)其他资料。
2. 收购项目
(1)项目收购方案;
(2)与房屋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收购意向书;
(3)项目收购预算及资金来源方案;
(4)项目现状图片(含房屋平面图、正背立面图、房屋室内照片等);
(5)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项目收购意见书等;
(6)其他资料(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
3. 改建项目
(1)改建房屋所有权证;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房屋改建方案;
(4)房屋改建预算及资金来源方案;
(5)施工设计图纸;
(6)项目现状图片(含房屋平面图、正背立面图、房屋室内照片等);
(7)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项目改建意见书;
(8)其他资料。
4. 长期租赁项目
(1)项目长期租赁方案;
(2)与房屋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意向书;
(3)项目长期租赁预算及资金来源方案;
(4)项目现状图片(含房屋平面图、正背立面图、房屋室内照片等);
(5)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项目长期租赁意见书;
(6)其他资料(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
第十条 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需提交的资料:
1. 新建项目
(1)项目用地资料或征拆情况说明材料;
(2)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说明材料及相关前期审批资料;
(3)项目建设计划;
(4)项目建设概算;
(5)建设资金筹集方案;
(6)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项目建设意见书;
(7)其他资料。
2. 收购项目
(1)项目收购方案;
(2)与原房屋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收购意向书;
(3)项目收购预算及资金来源方案;
(4)项目现状图片(含房屋平面图、正背立面图、房屋室内照片等);
(5)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项目收购意见书;
(6)其他资料(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
3. 改建项目
(1)改建房屋所有权证;
(2)国地有土使用权证;
(3)房屋改建方案;
(4)房屋改建预算及资金来源方案;
(5)施工设计图纸;
(6)项目现状图片(含房屋平面图、正背立面图、房屋室内照片等);
(7)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项目改建意见书;
(8)其他资料。
4. 长期租赁项目
(1)项目长期租赁方案;
(2)与房屋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意向书;
(3)项目长期租赁预算及资金来源方案;
(4)项目现状图片(含房屋平面图、正背立面图、房屋室内照片等);
(5)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项目长期租赁意见书;
(6)其他资料(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
第十一条 申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需提交的资料:
(1)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书;
(2)立项批复;
(3)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6)施工许可证;
(7)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在上报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计划时,应按照保障性住房项目性质提供项目信息汇总表(含每个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方式、建设套数、建设面积、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预计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等),并分项目将申报项目资料装订成册。
四、项目确定
第十三条 按照"成熟一个、确定一个、实施一个"的工作原则,对各县市区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纳入下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对当前实施不成熟的申报项目,应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储备库,待项目成熟时,纳入建设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确定程序如下
(一)初审。市住房保障处工作人员对各县市区申报项目的资料进行初审,审查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对资料不齐或不合格的项目,通知县市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补齐或补正资料。
(二)实地踏勘。初审通过后,市房产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踏勘,查看项目是否具备实施条件。
(三)编制计划草案。根据踏勘情况,综合市发改、财政部门意见,市住房保障处编制下年度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草案。
(四)会签。市房产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对下年度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草案进行会签。会签后,报市发改委申请纳入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
(五)上报。市发改委将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市房产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文件上报省住建、发改、财政部门备案(廉租住房新建项目为审批),确定下年度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
(六)批复。市房产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省住建、发改、财政部门备案或审批意见,联合向各县市区政府行文,下达下年度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
第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下达后,各县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应抓紧办理项目立项等前期工作手续,确保项目在计划年度6月底以前开工建设。
五、附 则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确因项目(廉租住房新建项目除外)无法实施需要调整的,在保证任务数量不变前提下,经市房产局商有关部门审核和按政府投资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程序重新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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