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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711/2017000327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2017-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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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词:
  • 名称: 关于做好《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建科函〔2017〕212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和《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为提升建筑节能水平,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结合省情实际,我厅发布了新修订的《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001-2017)和《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003-2017)(以下简称《标准》)。为做好《标准》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部分市州申请和工作推进实际情况,现将《标准》正式实施时间由2017年6月1日推延到2017年8月1日。2017年8月1日之前已按原标准完成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可仍按原标准执行,此类项目原则上应在2017年11月1日前按原标准完成施工图审查。2017年8月1日前,鼓励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大型公共建筑等有条件的项目和地区率先执行《标准》。

二、2017年8月1日后,新建项目的方案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以及后续审批监管应按《标准》执行。

三、各市州、省直管县应积极组织本地区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宣贯培训;标准主编单位应做好《标准》的技术支撑工作。

四、各市州、省直管县应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相关规定做好《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在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质量监管、竣工验收备案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

五、《标准》的宣贯培训、监管责任落实和实施情况等将作为本年度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和考核的重点内容。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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