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14001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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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1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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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关于开展全省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湘建办〔2008〕17号 各市州规划局(规划建设局),省属和中央在长各规划设计单位: 为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城乡规划队伍结构,提高规划设计质量与水平,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令)、《关于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建规函〔2008〕17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要求,我厅决定从2008年2月份起开展全省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核定及换证的范围和工作组织 全省现持有甲、乙、丙(包括暂定)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单位均应按核定资质标准进行自查,分别提出申请。经核定合格的单位可相应获得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新甲、乙、丙级《资质证书》。 甲级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由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乙、丙级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由我厅负责组织实施。省属和中央在湘规划编制单位直接向我厅申报,其余规划编制单位报所属市(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再由各市(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统一向我厅申报。 二、资质核定标准 (一)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结合“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操作说明及技术服务单位详见附件2)要求,资质核定标准如下: 1、甲级资质 (二)根据《通知》要求,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的界定标准如下: 1、城市规划专业人员指下列情况之一: (1)具有城市规划师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人员; (2)技术职称证书中专业名称或所从事专业一栏注明为“城市规划”、“城乡规划”、“规划设计”的人员; (3)具有本科以上城市规划专业学历证书的人员; (4)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的人员。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上一种情况的相当于中级城市规划专业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上一种情况的相当于高级规划专业人员。 2、其他专业(包括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等)指下列情况之一: (1)具有本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人员; (2)技术职称证书中专业名称或所从事专业一栏注明为本专业的人员; (3)具有本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证书的人员; (4)具有本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资质核定及换证申报材料要求 1、加盖单位公章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其中甲级规划编制单位登录建设部网上办事大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下载建设部统一制定的表格,乙、丙级规划编制单位登录湖南建设网政务中心“申报(请)表格”下载我厅统一制定的表格; 2、加盖单位公章的《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申请表》,可按附件2的说明,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填写/打印/申报; 3、相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表签署初审意见。 4、法人单位所有专职人员证明材料:企业人员名单应由社保部门出具交纳“三险一金”等证明材料;事业单位没有上社保的,其人员名单应由其上级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规划师注册证书、身份证等)复印件,在受理申报材料时必须查验原件,复印件必须与原件一致; 6、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7、工商营业执照及原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在受理申报材料时必须查验原件,复印件必须与原件一致; 8、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及各项管理制度; 9、纪律检查部门对于申报材料的审核意见; 10、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其中,第4至10项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一套;第1项材料单列,一式四份,要求电脑打印,并报电子文档一份;第2项材料单列,一式三份,要求电脑打印。 四、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要求 (一)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将利用《管理系统》进行。所有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尽快购买《管理系统》的身份识别锁,登录《管理系统》录入单位信息,填报《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申请表》,并通过《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申报。信息未录入《管理系统》的单位不得参与此次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 (二)申请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按核定标准对照检查,符合条件的将全部申报材料报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月29日前报我厅政务中心集中受理,我厅组织进行审核,驻厅监察室进行监督,并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于3月30日前报建设部。 (三)申请乙、丙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申报要求 1、市(州)属规划编制单位按核定标准对照检查,符合条件的将全部申报材料于3月31日前报所在市(州)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市(州)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并于4月30日前统一将申报材料及汇总表上报我厅政务中心集中受理。 2、省属和中央在湘规划编制单位按核定标准对照检查,符合条件的将全部申报材料及相关原件于4月30日前报我厅政务中心集中受理。 3、我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将进行实地抽查,于6月10日确定核定意见并进行公示。 4、6月30日前公告核定结果,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四)原有规划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2008年5月29日,规划设计单位在领取新证书时,须同时将旧证书交回我厅。 五、资质核定和换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重要工作,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申报单位要高度重视,坚持原则,不徇私情,要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全过程要有相关单位纪律检查部门参与监督,确保核定及换证工作公正、有序地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经实地抽查,发现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弄虚作假的,将按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查处。 联系人:规 划 处 林琳 联系电话:0731—2212342 政务中心 尉蔚 0731—2214127 附件:1、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建规函〔2008〕17号)(略) 2、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操作说明(略) 以上附件可以登录湖南建设网(http://www.hunanjs.gov.cn/)、湖南城乡规划信息港(http://www. hnup.com /)查看。 湖南省建设厅办公室 二OO八年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