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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第二季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核查情况的通报

  • 索引号:430S00/2014-09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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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1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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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关于2012年第二季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核查情况的通报
 
湘建科函〔2012〕290号
 
关于2012年第二季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核查情况的通报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常德市、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衡东县、炎陵县、石门县、澧县、汨罗市、津市市、湘乡市、韶山市、宁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专项核查通知》(湘建办函〔2012〕62号)要求,我厅于2012年7月5日至8月3日期间,组织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学研结合创新平台的专家,对已获批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的14个市、县、镇进行了专项核查。检查组听取了各示范市县工作汇报、查阅了有关资料、并现场核查了项目86个。重点核查了各示范市(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实施进展情况,特别是示范地区申报书中实施方案及项目备案表调整变化情况。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总体概况
    截止2012年6月底,湖南省共获批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5个,示范县8个,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镇1个,申报示范任务面积1854万㎡。示范项目以学校、医院、办公楼、住宅小区为主;主要技术类型为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土壤源热泵技术应用、地下水源热泵技术应用、地表水源热泵技术应用、太阳能光热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应用技术、深层地热能梯级利用技术六种类型。(见各示范市县项目备案表)
    二、各示范地区实施进展情况
    根据各示范地区上报的实施情况(截止2012年6月30日),核查组按照实施项目进度表对已经完工、正在建设和预计可以列入验收的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项目进行了逐一核查。现场核查的86个项目中,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40个,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项目46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核查项目或原来已经组织检查的项目,此次由于时间原因,未进行核查,但可再生能源建筑折算面积已包括在各示范市县任务内)。未进行核查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镇,以上报的情况为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县核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
    三、配套能力建设情况
    1.组织管理情况。
    为统筹协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工作的领导,核查的14个示范地区均成立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市(县)长任组长,各职能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都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示范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负责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的具体管理和日常工作。
    2.政策制定情况。
    目前,核查的14个示范地区大部分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组织机构、部门职责、资金使用、项目准入、监督管理、进展通报等做出管理规定,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提供了政策保障。但澧县、灰汤两地尚未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四、存在的问题
   (一)进度严重滞后,推进速度缓慢。目前各示范地区示范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工作推进缓慢,部分市县已超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所规定的验收时限,但任务完成量尚不到一半,形势非常严峻。
   (二)配套资金不足,当地补助标准偏低。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除国家财政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外,示范地区的地方政府需按比例配套一部分资金,用于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区域示范工作。但在核查中发现,大部分示范地区地方配套资金尚未到位,还未形成有效的资金筹措机制。甚至有个别地方将专项资金挪为它用;个别市县制定的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资金补助标准,甚至低于国家的补助标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示范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协调机制尚未常态化,部门合力未有效形成。目前示范市县、镇均已成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并设立了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但实际操作中并未形成常态机制,很多部门只是挂个名,缺少必要的工作机构、人员和资金保障;部门间未形成有效合力,协调工作困难,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示范工作进度的缓慢。
    (四)技术储备不足,技术支撑乏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为新生事物,在我省建筑领域推广应用时间较短,应用基础条件较差,无论是设计、施工及管理层面还处于学习摸索阶段,技术储备薄弱,产业能力不足。目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的技术支撑单位多为热泵或太阳能代理商,服务领域局限于设备安装。水源热泵项目回灌水不好,或者基本没有回灌,对项目周边环境造成安全隐患。一些太阳能热利用项目设计不合理、甚至部分集热器安装方向不对,使项目的集热效率大大降低。
    (五)宣传力度仍不够,尚未形成氛围。目前,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有必要继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要让广大民众切实了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对自身带来切实利益,对全社会节能减排的意义,从而形成推广应用的良好氛围,对合理分摊增加的成本能够自愿接受。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1.落实责任,狠抓示范项目工作进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作为责任主体的示范市县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纳入各示范地区政府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建立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协调机制和进度调度机制,形成各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格局,狠抓示范项目工作进度。未落实的项目要抓紧落实,未开工的项目要抓紧制定技术方案,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审,尽快组织实施。
    2.加大补助资金落实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地方财政部门制定促进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配套经济激励政策。进一步加大资金补助落实力度,进一步完善资金配套政策,未出台补助标准政策的市县要制定补助标准及资金申请、拨付程序等文件,严格按规定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3.加强示范项目前期论证。各示范地区要加强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项目的技术论证工作。严格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地源热泵建筑应用项目技术论证工作的通知》(湘建科〔2012〕150号)要求,做好项目的前期技术论证工作,确保示范项目技术先进、可行。
    4.加强示范项目监督管理。各示范地区应严格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地源热泵建筑应用技术企业目录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关键技术产品目录管理暂行办法》(湘建科〔2011〕257号)要求,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质量和关键技术产品的使用进行管理,对项目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确保项目质量和示范效果。
    5.严把项目调整备案关。通过此次核查,各示范市(县)应重新确定调整后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备案表,并附调整后的项目说明,加盖示范市(县)财政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上报省财政厅和我厅。以作为省级和两部示范市(县)验收依据。
对此次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示范市(县)要督促建设、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监理等单位及时进行整改,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使之达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验收标准的要求,并及时将整改情况上报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附件: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县核查情况汇总表
    2核查组专家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情况
汇总(分发地方)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配套能力建设情况表(分发地
方)
附件1、2、3三.doc
二O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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