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省建设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14-09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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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1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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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关于开展省建设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湘建办函〔2012〕37号
关于开展省建设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湘建科〔2011〕258号)和省财政厅相关文件要求,经研究,我厅决定对2009年以来列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计划(以下简称“建设科技计划”)的项目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验收范围
2009年以来,列入省建设科技计划,并应于2012年5月31日前验收的项目(附件1)应按要求提供材料,向我厅提出验收申请并办理相关验收手续。
二、 验收内容
项目验收以批准立项时所确定的目标和内容为依据,对其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及经济与社会影响、知识产权的形式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科技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 提交材料
以下材料一式十份,按仿宋4号字双面打印,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制作目录。
1、 项目验收报告(附件2)
2、 项目合同书
3、 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实施情况、项目主要成果、研究结论、下一步工作建议等,根据具体情况撰写)
4、 项目经费决算表(附件3)
5、 其他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供的证明、技术研究报告或有利于说明合同约定任务完成情况、预期成果取得情况的材料。
四、 时间安排
2012年5月31日前,将验收材料提交至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具体验收程序详见附件4。
五、 其他事项
1.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附件 5)向我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对以下事项进行说明:
1) 项目方案组织实施情况;
2) 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其质量;
3) 项目实施遇到的主要问题;
4) 项目下阶段的工作计划;
5) 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经费开支与管理情况。
2.我厅将按湘建科〔2011〕258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的项目进行检查,确定是否对项目予以同意延期验收、调整、撤销。
3.未按时验收又未经同意延期的项目以及未通过验收且整改后仍不能满足验收要求的项目,将撤销项目资格。凡撤销项目资格的,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追回财政资助经费,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项目申报,情节严重的将通报相关部门。
4.相关附件可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建筑节能与科技栏目中查询和下载(http://www.hunanjs.gov.cn)。
六、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叶昂 聂磊 0731-88950223
附件: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