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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效测评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14-09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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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1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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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效测评工作的通知
 
湘建科〔2012〕238号
 
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效测评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能效测评工作,加快开展示范市县的考核评估,根据《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455号),《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9〕116号),《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和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的《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湘财建〔2011〕63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对我省示范地区示范项目进行能效测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示范项目的工程设计在符合相关设计技术标准的同时,还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测评导则》(以下简称《测评导则》)的有关规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能效测评包括形式检查、系统测评(现场检测)等内容。
(一) 形式检查
示范地区所有示范项目(以示范地区上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的示范项目清单为准),均需进行形式检查并出具形式检查报告。
(二) 系统测评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应进行系统测评,并出具能效测评报告。
1.示范城市
(1)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
(2)应用两种及以上技术类型(附件1)的项目;
(3)每种技术类型至少1个项目。
2.示范县
(1)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的项目;
(2)每种技术类型至少1个项目。
二、组织管理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能效测评实行分级管理。
(一)形式检查
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专家及省级能效测评机构人员,按照《测评导则》和《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效测评形式检查报告》(附件2,以下简称《形式检查报告》)内容要求,对所有示范项目进行形式检查,并出具形式检查报告。原则上以市、县(市)为单位,集中开展形式检查。相关费用从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力建设经费中列支。
(二)系统测评
1.示范市县列出本辖区系统测评项目清单(经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且符合系统检测条件的项目),我厅按示范项目面积、技术类型和建筑类别抽取项目,原则上抽取面积不超过各示范市、县(市)需进行系统测评示范项目总面积的10%。抽取的示范项目由我厅认可的省级(或以上)能效测评机构进行系统测评,并出具能效测评报告。测评费用按我厅测算的统一标准从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力建设经费中列支。
2.纳入系统测评范围未被抽取的示范项目,由示范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委托我厅认可的省级(或以上)能效测评机构,对项目进行系统测评,并出具能效测评报告。测评费用从示范市、县(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配套建设经费中列支。
(三)能效测评机构
鼓励示范地区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培育本地区有基础的能效测评机构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检测,具备条件的,可向我厅申请办理省级可再生能源能效测评机构相关手续。
三、示范项目能效测评申请条件和程序
(一) 形式检查
1.申请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技术支撑单位,按照《测评导则》1.1要求进行预验收并合格;
(2)全部完成示范项目申报资料中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实施量,无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系统运行正常;
(3)按规定的文本格式和内容,提交相关资料,由示范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申请程序
(1)示范项目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示范项目能效测评申请表》(附件3)、预验收资料(附件4)和形式检查技术资料(附件5);
(2)示范项目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上报我厅;
(3)我厅组织相关专家和省级能效测评机构人员,以市(州)、县(市)为单位,集中对示范地区所有示范项目开展形式检查;
(4)现场核查专家组按《形式检查报告》内容对示范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5)现场核查前三天直至现场核查结束,各示范项目应保证系统连续正常运行,并将该三天的详细运行记录提交现场核查专家组;
(6)核查组意见为合格的示范项目,由省级测评机构出具能效测评形式检查报告。
(二)系统测评项目申请条件和程序
1.申请条件
(1)形式检查合格;
(2)属于需进行系统测评的范围。
2.申请程序
由我厅组织的系统测评要求如下:
(1)示范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我厅提交本辖区列入系统测评范围示范项目资料:《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示范项目能效测评申请表》,省级(或以上)能效测评机构出具的合格形式检查报告、预验收资料和形式检查技术资料;
(2)省级能效测评机构按项目情况提出检测方案,项目承担单位按检测方案要求做好系统测评准备;
(3)通过系统测评的示范项目,由能效测评机构出具能效测评报告。
由示范地区委托的系统测评可参照省厅申请程序执行。
四、申请时间
太阳能热水系统提前2个月、地源热泵系统需在每年5月31日之前或11月30日之前,向项目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系统测评不合格的项目,经整改报我厅同意后,可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
五、进度要求
按照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各单位应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示范项目能效测评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1.示范项目的技术类型
2.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效测评形式检查报告
3.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示范项目能效测评申请表
4.预验收资料清单
5.形式检查技术资料清单
附件一、三、四、五.doc
附件二.doc
二O一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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