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2013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14-09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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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1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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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2013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
湘财建〔2013〕4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及调整资金分配管理方式的通知》(财建〔2012〕604号),国家原则上不再组织新增示范市县申报工作。为更好地调动地方积极性,整体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推广,将部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助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由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筹安排用于非示范市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现就2013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内容及要求
(一)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市)
1、为确保示范效果,申请示范的县(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应具备一定规模,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不小于25万平方米。对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市)的审批,将优先向已投入运行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大、工作积极性高、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业推广比例高、地方财政安排资金情况好的地区倾斜。
2、申请示范的县(市)应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6号)的要求编写申请材料,并编制相应实施方案,提出明确的推广面积及实施项目等,同时,示范县(市)人民政府须向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和按期完成示范任务的承诺函。今后2年内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5万平方米。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送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并填写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表(见附件1)。
3、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入围县(市),并对入围县(市)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已有推广面积、相关能力建设情况等,最终确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市)。2013年度确定的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市)名额不超过3个。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申请
鼓励在具备一定基础、发展潜力较大的县(市)中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并结合乡镇特点,集中发展一批太阳能房等,切实改善居民生活条件。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单个项目推广应用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项目将重点关注,列入今后的项目储备,符合补助条件的,根据中央财政的资金情况适度给予补助。申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要编制相应的实施方案,提出明确的推广面积及实施项目等,建筑面积或推广应用面积不低于20万平米。
二、实施财政扶持政策
(一)补助资金的核定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市)按推广应用面积审核确定补助额度,每个示范县(市)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补助,参考中央相关补助标准,根据省核定的投入情况适度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根据实际情况拨付。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文之补助资金。
(二)补助资金的监管
各地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考核机制,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市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示范县(市)严格按照上报的实施方案执行。省财政厅将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地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或节能效果达不到预期目标、且经整改后仍无法达到相关要求的,省财政部门将收回已拨付补助资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取消该县市(项目)的示范资格。
三、申请程序
1、申报示范县(市)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各类项目申请进行汇总,于2013年2月28日前将相关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报送至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列入示范后,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至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2、联系人及电话: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曾 杰 0731—8516560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王达翔 0731—88950081。
附件:1、已建成投入运行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表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市)新增推广面积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示范项目表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